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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五)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应当何时申请执行?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一百八十日(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四、申请执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经您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
“执行头条”板块
提供法院执行新闻、执行工作动态、执行经典案例、反映执行工作的微电影,以及和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内容。
“服务台”板块
专门为执行当事人提供相关诉讼服务,包括案件进展公开、执行互动、当事人文书制作服务等功能模块。其中,“案件进展公开”模块,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重要流程节点信息和执行法官案件执行记录,方便当事人了解执行进展,监督执行工作。在“执行互动”模块中,当事人可以留言、提交执行线索、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与法官交流,畅通了当事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渠道。
“执行指南”板块
提供多元执行诉讼服务,包括法律问题咨询、文书制作、执行信息查询服务以及其他智能辅助等模块。其中,“法律问题咨询”模块,引入智能问答机器人,为公众咨询提供拟人化的、具有针对性的对话服务。“执行信息查询服务”模块,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有效对接,方便公众在手机端查询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文书制作”模块向社会公众提供执行文书智能生成模板,公众可以通过填空方式完成执行法律文书制作。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五、本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信息。
六、如对该查询内容有异议,请与执行法院联系。
1、一个拥有更多查询功能系统,可以更加全心全意的为用户们服务,不再担忧;
2、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都能在该平台上顺利的解决掉,并无法律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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